6 建筑构造


6.0.1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6.0.2 住宅建筑户内同一空间(跃层中通高部分)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窗槛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6.0.3 (补充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6.3.7条)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当开设天窗时,该天窗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附图6);建筑物距地下车库采光顶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2.2条的要求。当面向天窗开口部位的主体建筑外墙距裙房屋面15m以下设置防火墙或甲级防火窗时,该水平距离不限。
附图6 高层建筑和裙楼中庭屋顶开口设置
附图6 高层建筑和裙楼中庭屋顶开口设置
6.0.4 高层住宅建筑的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当天井设置为U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4m,连廊应为敞开式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2.0m,且连廊周围2m范围内不得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开向连廊的门应能双向开启。
    注:由于分置交通核的设计形式已被市场广泛应用,而内天井在排烟和有害气体泄漏情况下的使用效果没有相关实验数据,故提出规范此类设计的方法。规定敞开连廊并限制其开口宽度是为了提高此类建筑的安全性;连廊是通向第二个安全出口的必经之路,故连廊处所设置门的开启方向应满足两部楼梯互为第二安全出口的疏散要求。参照规范中对室外楼梯的相关要求“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的要求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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